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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家政服务的常见法律问题

  家政服,是指以家庭为服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活动。

  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人员或者家政服机构之间大多数情形下形成的是劳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相关纠纷受华人民和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侵权编等法律规范的调整。以雇主与家政服人员之间是否有家政服机构的介入为标准,可将家政服类型分为以下三种

  1员工制家政服类型

  该种类型,家政服人员与家政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家政服机构负责对家政服人员进行培训与管理,并建立服质量跟踪制度,对家政服人员的工作经历服评价等情况予以记录。雇主与家政服机构之间签订家政服合同,形成家政服合同关系。

  2家政服介机构类型

  该种类型,家政服机构以介身份出现,作为雇主与家政服人员的间人,为双方提供介服,按照雇主的要求为其推荐合适的家政服人员。此时,雇主与家政服机构之间形成介合同法律关系,而雇主与家政服人员之间形成家政服合同关系。

  3雇主与服人员直接形成合同关系类型

  该种类型,雇主与家政服人员不经过家政服机构推介直接签订合同,该种形态下雇主为接受劳方,家政服人员为提供劳方,此时雇主与家政服人员之间形成家政服合同关系。如雇主通过亲戚朋友推荐,雇佣不属于家政服机构员工的家政服人员为其提供保洁服,即属于此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

  雇主有权了解家政服机构家政服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机构或者家政服人员按照家政服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同时,雇主应当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家政服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尊重家政服人员的人格,如实介绍与家政服有关的家庭情况。

  家政服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家政服并享有休息人格尊严不受侮辱的权利。同时,家政服人员应当如实披露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有无不良嗜好等,按照家政服合同和雇主的要求提供服,不得殴打虐待服对象,不得窃取毁坏雇主的财,不得泄露雇主及其家庭的隐私,并依法遵守职业规范。

  家政服公司应充分了解雇主的需求和家政服人员的基本情况,查验家政服人员的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及时全面客观地披露服信息。若家政服公司仅提供介服的,还应按照雇主的指示处理委托事项向雇主报告委托事的处理情况,合同终止时报告委托事项的结果。若家政服机构为家政服合同的当事人,还应加强对家政服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进行服质量跟踪。

  若雇主对家政服人员造成损害的,雇主为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家政服人员自身存在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此种侵权责任,雇主不能以家政服合同有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主张免责。理由是,合同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而免责的条款无效。

  若第三人对家政服人员造成损害的,家政服人员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需要强调的是,家政服人员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92条

  若家政服人员为家政服机构的员工,在服过程造成雇主或他人受到损害的,一般情况下,因家政服人员实施的行为系履职行为,由家政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家政服人员在侵权过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家政服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该家政服人员追偿。

  若家政服公司仅提供介服,家政服人员在服过程造成雇主受到损害的,由家政服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家政服人员在服过程造成他人受到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家政服人员追偿。

  民法典第1191条1192条

  根据民法典规定,介合同章节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家政服机构仅提供介服的情形下,雇主或者家政服机构可依法行使任意解除权,随时解除合同。但行使任意解除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家政服机构或者雇主行使任意解除权时需充分考量相关法律后果。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介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966条933条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在法定解除条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定情形成就或者协商一致时,合同当事人可将合同解除,此外,合同当事人亦可对合同解除情形进行约定。

  如家政服人员的服质量或者身体健康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雇主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家政服人员或家政服机构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再如,雇主要求家政服人员实施的服内容远超双方约定的服范围与事项,双方对服内容变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家政服人员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62条563条

  在家政服机构提供的制式合同可能存在对雇主不利的格式条款,如包含合同签订后收取的服费一概不予退还雇主一旦选择了家政服人员,则服终止前不允许进行更换服过程发生人身损害,公司不承担责任等表述。相关限制性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不仅需关注家政服机构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提示义,还需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以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如限制性格式条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则不生效力。

  民法典第496条497条

  一般而言,包括家政服合同在内的多数服合同具有人身属性,需由提供服的义方亲自履行合同,而不得委托他人履行,且合同的顺利履行也需接受服的一方积极配合。

  若双方就合同的履行生重大分歧,丧失信任基础,且一方或者双方表示无法继续履行,一般不宜适用强制履行。否则直接对合同当事人人身施以强制,与法治社会尊重人格保护人身自由的基本价值显有违背。人民法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终止合同权利义关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处理,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0条

  对于雇主而言

  一是做足功课尽到全面审查。雇主尽量选择正规的家政服机构,全面真实客观地了解家政服机构及家政服人员的基本情况,认真核查家政服人员的身份信息资质证书有无犯罪记录等。

  二是落到纸面避免推诿扯皮。对服标准劳费支付条件违约责任处理等易生争议的条款以书面形式加以细化明确。例如,对于实践极易生纠纷的劳费问题,应明确按月按按天按时支付的具体标准,休息日补偿标准,法定节假日支付标准以及具体的支付时间节点。

  三是防减并用促进风险化解。一方面,雇主自身保护好重要财,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为家政服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要求家政服人员带险上岗,由家政服机构或家政服人员购买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确保家政服人员自身受到损害或者致使雇主第三人损害时,由保险公司分担风险。

  对于家政服人员而言

  一是做足准备并加强沟通。应充分了解雇主的服要求与基本情况,服过程及时根据服事项服环境的变化与雇主家政服机构进行沟通协商。

  二是规范履职并保留证据。加强对自身与他人人身及财安全的注意义,及时记录服过程的关键事实,以便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权益有所依据。

  三是合法维权并有序开展。如发生纠纷可向家政服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等,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家政服机构而言

  一是善谋路径以加强规范化管理。细化对家政服人员的信息审查,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家政服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与监督。

  二是善谋发展以提升家政服水。家政服机构应主动执行高标准的服要求,通过提升家政服人员素质,优化服流程,完善异议反馈程序与处理模式,不断提升家政服能力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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